我们是广州YKK公司的职员,合同期到12月31日到期。公司跟我们每个员工签了一个说明(是公司请律师拟定的)。说明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但是在说明上承诺在12月29日向员工支付年终的各项奖金(包括年终双薪,客户提成奖励等),同时公司也有一项说属于公司的财产在31日前要交还公司。我们全部都没有拿公司的财产,但是因为有些发票公司找不到客户对方的联系人,就认为无法确认,用这个理由来拒绝支付说明上面注明的各项金额,而且很过分的事,有些员工没有欠公司的货款,而且只是一张发票没有办法确认,公司也不肯支付说明上面注明答应在29日给员工的补偿金等,而且就算少部分已经支付的员工,金额也少的可怜,差额太多,请问公司是不是已经违反了协议并且应该要作出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