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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在2008年8月协议离婚,1处房产归我所有,一处公房归前妻,存款42万归女方,另外2年内我支付8万给女方。 这5年来女方一直没有要这个公房和8万块钱,最近准备突然准备向法院起诉,要这个公房和8万块钱。 请问,这8万块钱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另外,这处公房是我单位的,不能转让承租人,法院有权利判给女方吗?另外,如果所签协议中关于公房分配的部分无效会不会导致整个协议无效?已经过了5年了,不可能再重新订立离婚协议吧? 我查了一下,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想反悔必须在一年内,且还必须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民事相关
2011-05-22 12: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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