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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甲起诉债务人乙后,在判决后第五天,债务人乙把房子抵押给另一个债权人丙,并在房地产登记部门作了抵押登记(曾经乙与丙关系很好)。后来不知什么原因,丙债权人又起诉债务人乙,是调解结案的。但后来发现丙债权人违反常理,先申请强制执行诉讼受理费(2500元),现诉讼费已执结(执行费付了50元)。在诉讼费拿到3个月后丙债权人又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金及利息(今法院档案显示未执结),请问: (1)、同一个执行依据可以分批次申请强制执行吗?丙债权人的分次申请强制执行有法律依据吗? (2)、丙债权人违反常理分次申请执行是否有虚假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目的是规避甲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现在甲债权人应向那些部门反映? (3)、甲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已查封了债务人乙的房产,但丙债权人抵押登记在先,甲债权人申请查封在后。请问:在不解除查封情况下,今丙债权人申请行使抵押权合法吗? 最后请律师指教。谢谢!

债权债务
2011-05-19 11: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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