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在1987年5月在厂车间内上班(自贡市衬衫厂)因产品返工,致使眼部刺伤,但未丧失劳动能力,仍然在该工厂上班,期间产生医药费按100%报销(护理费除外),并领取工厂一般工人工资。1993因眼部交叉反应,双眼视力急剧下降,同年在省人民医院做手术致左眼失明,右眼部分光感,彻底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2003年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因此在家由护理人员护理至今。当时工厂因效益不好为由每月只支付基本工资151.60元至2009年10月,在此期间并未支付任何工伤费用及护理费用,包括期间仍有d的2300.00元医疗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