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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女,现年48岁,99年1月由其原单位以人事调动的形式委派到社区居委会工作,2000年、2001年、2003年、2006年4次参加社区换届选举当选为委员(4年)、副主任(6年),2009年11月至2011年4月任职于该社区服务站。2011年4月29日上午,街道办事处突然书面通知张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称其工作关系、工资、养老保险等结算至4月30日止,并安排好人员要求张某进行工作移交。1、张某在社区任职期间,其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张某工作12年零4个月,已形成事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街道办事处没有提前三十日告知张某,且单方面强行解除其劳动关系。4、办事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一是在现有社区工作环境张某已没有工作激情;二是张某与同事关系相处不是很好;三是张某在处理某些问题上欠妥当。5、张某办理完工作交接后,以报告形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违反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以及满十年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没有签书面合同,自满十年以后用人单位给予二倍工资补偿。

劳动纠纷
2011-05-17 22: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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