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11月22日在单位入职,约定试用期1-3月,2011年3月22日,单位给了本人未有单位签章和日期的合同,要求本人签订,要求签订时间为2010年11月22日,与实际签订时间不符,相差3个多月。随后领导收走合同,以单位统一盖章为由,一直不给个人合同。
本人与5.12强烈要求告知合同近况,单位于次日给了本人合同,并将本人立即辞退,捏造理由为本人旷工和违纪,并向单位所有员工公布捏造的事实。
在职期间,单位以各种理由未给本人上保险。
请问我该怎么办,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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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依法要求赔偿,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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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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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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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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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