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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乙方租赁了一些打字复印的设备,当时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是租赁合同未注明租赁期限,在租赁期满一年后。乙方买了这些设备,双方达成了协议设备加材料费一共是两万元。 在达成协议后不久,乙方将两万元给了甲方。由于甲乙双方存在父女关系(乙方是甲方的干女儿)。所以在乙方给了甲方钱之后未订立买卖协议,甲方也没有给乙方打收到条(收到两万元)。就在乙方给了甲方钱没过几天,甲方突发性疾病死亡。 在甲方死后的将近八个月后,甲方的遗孀将乙方告上法庭。 “要求乙方: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财产租赁协议,并判决乙方返还借用的设备或折价赔偿;2、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所欠材料费7593元;3、请求判决乙方还设备租赁费10000元;4、要求乙方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事实与理由: 2009年8月20日,案外人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愿将自己的打印、印刷及照相设备租赁给乙方,乙方愿租赁甲方的打印、印刷及照相设备。”并约定租赁费每月壹千元,每月20日之前交给甲方。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将上述财产交给乙方使用。2010年3月31日,甲方对乙方所欠材料费及租赁费进行盘点,整理出《乙方所欠材料及租赁费清单》一份并由乙方签字确认。2010年8月21日,乙方书写欠条一张对拖欠该月租赁费的事实签字确认。甲方于2010年10月13日因脑外伤猝死。乙方从2010年10月一直拖欠设备租赁费至今。2011年3月14日,经垦利县人民法院调解,上述债务由甲方的遗孀继承。 被告乙方经原告一再催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带来极大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所欠材料费及租赁费等。“ 上述即是甲方遗孀对乙方的控告。乙方有证人证明设备已经买了(当时双方协商买卖的时候是证人给调解的,当时原告也在场),不再存在租赁合同了。而且材料费已经包含在买卖中了,所以材料费也是不存在的。 乙方认为原告对自己的控告完全属于诬告,这些都不是事实。事实是乙方已经一次性买断所有设备,不存在租赁费及材料费。

其它综合
2011-05-14 12:45:5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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