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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在单位工作的,合同期是08年1月1日至10年12月31日到期,我在11年2月22日提出辞职,在这期间单位也没有问过我是否续签,请问我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谢谢 !

劳动纠纷
2011-05-13 10:19:3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据此,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你是2002年进单位工作,在此期间,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 可以得到补偿
  • 合同到期,你可依法得到经济补偿。
  • 主动辞职,一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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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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