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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劳务派遣机构。我们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基数为1500元,其他津贴、业绩工资按用人单位规定执行。”我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上的工资构成是:岗位工资:980,绩效工资:600,另有工龄工资、车贴、加奖等。现在劳动者向我们索要1500元与980元的差额部分,但我们认为,我们所给的工资中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总和已经大于1500元的基数。请问他们的主张会得到支持吗?谢谢

劳动纠纷
2011-05-10 09: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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