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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有婚前购房一套,房产证是男方姓名,双方感情好时曾自己在家签订一个协议,上面写“位于**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协议一式两份,但是没有到公证处公证,这样算是赠与女方吗? 现在双方打算离婚,女方要求分割房产,但是男方反悔了,说那是他的婚前财产,请问女方可以拿这个协议要求分割房产吗? 还有男方有外债,当时协议写的明白“各自借债各自偿还”,如果离婚女方是否要负担男方的债务呢? 谢谢了!

刑事案件
2011-05-07 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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