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1998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25日生于一子,后来夫妻感情不好,到2008年4月28日,感觉夫妻感情实在过不下去了,上方就到当地的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了离婚协议,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分割,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上都签了字。2008年5月12日,女方又要求男方复婚,男方答应了,又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别的什么都没写(关于财产)。2008年6月10日,女方又到县法院起诉男方离婚。请问:我们当时的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我们再次离婚时,算我们各自的婚前财产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