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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因感情不和想离婚,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当时是27万购买的,我借8万,他借3万。另外今年他从自己的 一张农业银行卡取走17.8万元,我只有取款凭条,他给我的解释就是单位公款,他本身是单位会计.如果我起诉法院会调查到什么程度?只要他们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出去一份书面证明就可以吗?不会往下追查了对吗?

婚姻家庭
2010-01-17 20:04:14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毫无疑问,至于17.8万元,你可以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婚后夫妻的各项收入,让对方说明是不是公款。这样你就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不利境地。
  • 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房产为您二人共有,
    离婚时可以约定此房为一人所有,然后向另一方支付相应对价,包括买房时的借款
    详情可以电话咨询
  • 实际中不好预期,如有纠纷,应多注意。
  • 17.8万如果是公款,不能存在个人名下,建议你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应依法分割,建议你及时收集对你有利的证据,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 要查明钱的性质和用途,有事情联系我。
  • 公款的问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即可,不用法院调查。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应均分。
  •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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