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9年4月16日到2010年6月28日在三水某陶瓷有限公司工作,签订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未为本人购买社保,并于本人多次提出后,于2010年5月份开始扣掉本月工资约200元购买6月份的社保,6月份扣约200元工资买7月份的社保。于2010年6月28日人力部经理邓某事先无任何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通知本人签辞职申请书(变成本人主动辞职,无法证明是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因想尽快收回工资所以签了)(6月28日当天早上曾向总经理邓某汇报工作,因某工作急着,当时的顶头上司不知何故被辞退,总经理当时也许心情不佳,发生口角)之前没有任何过错。)本人于2010年6月30日交接好工作后,收到5月份和6月份(工资到6月28日止)的工资。
至今未到一年,我是否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和经济补偿?我该走什么程序,仲裁委员会要不要收取费用,手续麻烦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