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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进入一家港资企业工作至今(2010年),但在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时,公司要求全部员工重新签订过一次,当时公司约定凡工作满10年(含)以上的都可签无固定期,也可依个人需要签有限期合同,故我当时只签2年,现已到期,我还想续签,但公司却不同意与我续签,说两年前我已主动放弃了权力。请问公司是否违反“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例?如果公司赔偿是否按最高12个执行?

合同纠纷
2011-04-28 12: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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