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进入一家港资企业工作至今(2010年),但在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时,公司要求全部员工重新签订过一次,当时公司约定凡工作满10年(含)以上的都可签无固定期,也可依个人需要签有限期合同,故我当时只签2年,现已到期,我还想续签,但公司却不同意与我续签,说两年前我已主动放弃了权力。请问公司是否违反“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例?如果公司赔偿是否按最高12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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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要求签无固定期合同。公司辞退你,你可要求赔偿,应该超过12个月。若需帮助,可直接电话联系我,详细了解情况后可为您进一步分析并制定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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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要求基本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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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违法的,你可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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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公司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需支付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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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