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房合同上有条款: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执行:从逾期之日起,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80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交房价款,并按已交价款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现在交房快三年了,出卖人称已将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是登记机关未作出回应,所以出卖人没有责任。房屋登记备案的时间不等于房屋产权证书的交付时间吗?这个官司可打得赢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