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买方于今年2月底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4月30日之前过户,买方现因为贷款还没办好,不能在这个日期之前履行过户。我们的合同约定,逾期过户每天交纳合同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7日后卖方有权单方面提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房款的20%的违约金。我想咨询下第一,我是否需要在5月1日先发出违约通知书,通知对方承担逾期责任,并提醒买房若7日后不履行合同,我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第二,假设对方在7日后依旧没有履行过户义务,我是否还需要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追讨违约金?第三,若对方在7日后没有履行过户义务,我在追讨违约金的同时,是否还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买房要承担的到底是20%的房款的违约金,还是逾期过户的滞纳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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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履行,对方履行可主张违约责任。
就你所说一般需要告知对方,对方没按时履行的,你有权根据合同主张,合同继续履行的,主张滞纳金,解除合同的主张20%违约金。
详细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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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具体操作请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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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逾期过户的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并承担房款20%的违约金,两者择一。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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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合同有约定,可以按合同约定处理,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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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样做也是可以的。
2、这步是必需的,解除合同必须书面通知对方。
3、这样也是可以的。
上海合同法务专业律师 赵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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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可以。可以。要看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还是滞纳金;原则上两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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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