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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福州台江外滩一号购一房,开发商于2006年3月交付使用,当时与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间限内取得房产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1或2项处理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受买人支付违约金。 椐我们所知,开发商于2010年01月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总登记,以上的这样,我们业主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内吗?面积144平方和160平方,费用要多少?谢

房产纠纷
2010-08-26 23:35: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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