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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1.1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我想问的是:怎么理解“或者”?是不是只要符合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公司早2009.7.1书面通知我解除和同,我是不是需要工作到8月1日才能离职?如果我不工作到8.1,直接在7月2日交接离职,我能拿到1个月的经济补偿吗

其它综合
2011-04-24 21:00: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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