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4日早8时许,批发味精的陈某雇用王某电动三轮车为其送货,并骑自行车跟在后面押车,由东向西,走的是人行道,车速很快。行至公园北向路口时,王某因避让对面电动车,撞在了右侧同向行驶,骑电动车的熊某左臂上,将其刮翻在地,中度昏迷。事故导致熊某左臂脱臼,左上肢骨折。右腕粉碎性骨折。车辆损坏。
事发后,王某赶紧打的将熊某送往医院。雇主陈某看到这种情况,考虑到事故车上自己的货,怕受牵连,在一没有拨打110报警,二没有作事故现场标注的情况下,擅自将熊某的电动车移寄它处后,骑走肇事电动三轮车。直至9点40分,熊某的家属接到医院方的电话,再补报警,城区中队现场勘查时,肇事现场已经被破坏。案发地点也没有监控录像可调察看。加至,王某撞的是熊某的手臂,双方车辆也没有撞的痕迹可供检测鉴定依据,一时间导致事故责任鉴定困难。后经过多方努力,在**银行门外的监控录像中,找到了当天案发录像。交警部门,通过录像,认清了事故事实,责任鉴定为电动三轮车全责。
18日,熊某已经做完手术,花去3万多元。其间,肇事王某除肇事后,送熊某去医院时,支付的1000元外,至今人讯皆无!
问:接下来我们该怎么办?此次事故中,陈某有没有责任?王某负什么责任?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