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6月30 日签第二次劳动合同之前人事给我发了这样一个通知涵
你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0年6月30日到期,根据你在合同存续期间的工作表现,公司管理层早先已做出不予续订。鉴于你认识错误的态度较好,保证今后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良好的工作表现和态度回报公司。公司愿意与你续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决定给予你积蓄为公司工作的机会。在这一年中,公司将定期评估你的工作情况,并在合同期满前决定是否与你续签下一个劳动合同。
请按照公司如下要求签署回执。在当事人拒绝签署回执的条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XXXXX有限公司也视为履行了送达义务。
这个通知涵我签字回执了,公司会不会因此不与我续签下一个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