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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的买卖合同,标的价值62000元,合同约定预付30%设备款,设备制作完成后卖方通知我方打清余款后发货。我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打的预付款,按照合同规定卖方应该在收到货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但是对方一直借口各种原因延期,直到今天仍没有完成制作,本年4月19日对方打电话说还需要一段时间,大概本月月底才能完成制作。请问律师这种行为是否违约,相关的违约责任怎么追诉?(补充: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描述是按照《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谢谢

合同纠纷
2011-04-23 16:51: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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