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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将学校(校舍有产权,校院有土地使用证)卖给个人甲,收取了一定费用,并说明允许个人甲永久使用。个人甲在未过户的情况下将学校卖给个人乙(所有原学校手续及镇政府批文均全)。个人乙又将学校卖给个人丙。个人之间的买卖均为个人签署的合同,未经过政府部门。请问个人之间签署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个人丙能否直接将学校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需要什么手续?费用怎么计算?是否要重新支付土地费用?过户后是否还是永久使用权?

房产纠纷
2011-04-20 23: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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