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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2010年6月进公司,试用期三个月 ,签合同了但没给我。试用期后,要我交了转正表,说就算是正式员工了,没签合同。 2.公司总部在外地,广州是办事处 3.我大概2010年年底的时候怀孕了。年后上班就听说准备把广州的部门撤了。我们这些人,要么就回总部(外省),要么就走人。 4.我身体不适,医生要我保胎。领导叫我辞职。我没同意。 5.员工手册中有一条是:员工孕期补助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0发放----总部一个县城的标准。进公司第一天给我们看的并让我们看后签字。 6.我现在口头请假回家待产了。 想请问公司这样做的合法性,已经我本人处理问题有无不妥之处。 谢谢。

民事相关
2011-04-18 17:39:4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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