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8年7月入公司上海设计部就职并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第二次续签1年期合同于2010年7月到期,因公司预取消上海设计部,遂欲调本人去上海KA部工作,经过询问KA有关部门领导关于本人未来的工作职责,因考虑到工作量加大,本人提出加薪被驳回,于是本人一直没有去KA报到,并暂留上海设计部工作,此后公司于2010年2月6日口头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当日结算我认为不合理的工资及补偿金等且被我拒绝。之后在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书面提出要求合同解除二倍赔偿后,公司又提出要求我续约,考虑到被公司炒过鱿鱼了,而本人不想也不愿再留下去了,请问我是否可以在不留的情况下再要求二倍补偿金的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