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出解约,并有违约的行为,现我有如下问题:
1) 我要求公司赔偿我1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同时由于合同未满其单方面要求解约的违约金.
是否合理.
2) 从入职开始公司要求我们每周六上午也上班(即每周超过40小时)是否公司要支付超时部 分的加班费.
3)劳动合同里签定缴纳大城镇保险,可现在公司以注册地在郊区为由缴纳小城镇保险.并且我在公司工作了11个月了,可公司只为我缴纳了3个月的保险.我可否要求赔偿以现金形式补差额.
4) 我是07年11月开始上班的,并在08年1月2日签订的劳动和同,期限2年,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是否也违反了新劳动法,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如何赔偿.
5) 现在我仍按时上班,公司扬言不会支付我任何报酬,我要求公司给我书面形式的辞退书并要求写明辞退原因,可至今未有答复.那么是否我现在每天的工作是要被支付报酬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