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7.15.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9.8.14
由于任职于银行保险,一些客观原因照成当月没有完成任务,领导就让我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由于不了解劳动法便于2009.8.13日递交辞职报告。
但是由于在银行销售保险,客户是美籍华人,购买后保单承保后客户签字后便回美国,这时保险公司客服才对该客户进行电话回访(问询是否是本人签字购买),但是客户在美国肯定是回访不到,于是便下了一张亲访函让客户本人签字。客户在美国,我也联系不上就签不了,所以该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帮我签字办理离职并冻结我一个半月的工资和6月份的部门奖励,各项社保也帮我冻结。
现想向您咨询,1.我是否有义务帮该公司找到该客户签字?
2.公司是否应无任何理由配合我办理离职?
3.公司冻结的一个半月的工资和6月份应得的部门奖励是否应全额支付给我?
4.我断交的这半年多的社保该公司是否应该帮我补交?
在此谢谢您的回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