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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5月份到一家物业公司工作,职位为部门经理级,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在2010年1月1日,原物业公司撤场,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未给任何补偿。新物业公司接手后,未与我谈论关于工龄相关事宜,就与我签订3年新的劳动合同,职位未变,但又给我降为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当时签了两次工资确认单,第一次没有试用期,第二次有试用期,如果我当时不签,公司将辞退我)。所有原物业公司员工都没有试用期,就我一个人为试用期,(新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2010年3月4日,物业执行总经理找我,口头说不准备用我啦!同时物业公司已经找到了替代我职位的人员,并且已上班,只是现在我的工作未交接。请问我该如何要到我应该所得到的补偿?原工龄补偿是否能得到?

劳动纠纷
2011-04-15 22: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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