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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09年10月8号和房东签的合同。合同期限签的是一年的(即到201010月8号),现在由于我们觉得租这间房子很不合适,所以就想提前退房。合同书上有这么一条:提前终止合同。内容如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定前,本合同仍有效。
所以我提前一个月联系了房东,并问其是不是需要书面通知,房东说不用,但是说我们违约了需要赔偿一个月的房租费。我觉得我是按照合同来终止合同的并没有违约,所以想向各位法律精英人士咨询一下,我是不是违约了,需不需要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11-04-08 23: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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