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于2008年在岳麓区购商品房一套,该住房于2009年7月交房,我于2010年1月入住,但至今房产证还未办好,今天我去该房地产公怀的营销部(办房产证部门)递交了一份催办函,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90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365日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约定完成期限的第一天起到实际办理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我想咨询我能否依据按购房合同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我至今未得了房产证,已超过约定时间的250天)如该公司不赔偿我如何起诉?我想拿到房产证后再起诉,是否会超过诉讼时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