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是成都xxxx里城的业主,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个问题。我们的房子是2009年9月30号交房,但是由于地震我们的房子延期两个月才交房。关于房产证合同上是这样写的: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每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
我想问一下我们拿房产证的日期已经过了,他们没有做出任何形式的解释,而且在11月份突然喊我们全体业主去从新签字,说什么房产局的表格有变化。我就想问问我们这样的可以要求他们支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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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每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这如能证明出卖人责任,你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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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若有疑问,欢迎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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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应该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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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是因为地震延期办理的,在延期规定期内的,不能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又延期的,可以要求对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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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合同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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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所说,是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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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