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姐2008年6月大学毕业后就聘到某培训公司上班,应聘时双方口头约定,劳动合同为1年,试用期2个月,负责行政管理工作,月薪1800元/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个月的试用期很快过去了,黄小姐的工作能力也得公司领导的认可,但公司却迟迟不与黄小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请问:(1)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公司的做法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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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做法不合法。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公司的做法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支付双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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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法违法,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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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