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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无理由将我的岗位进行调整,职位下调致使薪资标准大幅降低,本人不服此决定,未到新的岗位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自动离职的名义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

合同纠纷
2011-04-08 11: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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