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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人2月份在如皋已有案底,同样是砸车,造成的经济损失2750元,4月2日在海安,车前后玻璃被同一作案人再次故意砸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已报警。请问是否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财产罪?第一次派出所调解本人考虑他是初犯,对方赔偿了1000元,没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次是第二次作案,是否具备从严处理的条件?从法律上他应得到什么样的结果?谢谢。

刑事案件
2011-04-06 1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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