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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朋友共同购买了一个门面,我占20%,房产证上注明了的.2006年12月,我将20%转让给他并签定了一份《转让合同》,他老婆给我打了一欠张款20万元并加盖了他和他老婆办理公司的公章,至今未付房款,但未办理产权转让房产证。现在他私人的债主告他在法院,已移送到执行庭,他将《转让合同》交给了执行庭,想抵债。请问:1、《转让合同》是否不有效?2、2006年的房价与现在的房价相差太大,我能否要求他作一定补偿?3、法院能否拍卖我15%的产权》

房产纠纷
2011-04-05 22: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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