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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我公司分别与三位打扫卫生的阿姨口头约定了劳务关系,每周一至周五来我公司打扫卫生、做饭。事情做完就可以下班。她们不受我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也不享受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2011年1月她们三位先后以自已家有事没来上班。2011年2月14日她们又都来上班。因公司考虑她们不再合适工作,故2月20日做出与她们解除劳务关系。现她们以没和她们签定劳动合同为由要我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1、2月份工资。请问我如何举证?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1-04-04 15: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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