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底被一家行政单位下属的一个劳动服务公司(有营业执照)聘为该公司出纳,2008年下半年被公司转为公益性岗位,但未享受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2011年2月底公司经理突然口头通知我说从下月起我就不用来上班了,理由是:区劳动部门下文大面积裁减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这8年多,公司从未和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没交过三金。为此我也多次找过公司、领导,都没有任何结果。我该怎么办?请问:1、我能否通过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2、通过劳动仲裁我可以提出哪些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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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问题已收悉。需要你提供更为详尽的案件信息,便于本律师详细解答,否则,仅仅能原则性回答你的问题,可能对你的帮助不是很有针对性。建议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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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通过劳动仲裁方式维护权益;可以提出:1、未签订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2、9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3、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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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身亲劳动仲裁,违法解除合同的补偿金,补缴社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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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是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处理规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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