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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入职,现在离职我可否有补偿?

劳动纠纷
2011-04-02 09:44:4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据此,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自己辞职,没有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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