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我是2007年4月进公司的,至今(2010.03)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自己主动提出辞职的(3.1提出辞职),相关的工作已经交接完毕,于3.17离开公司的。离开时与公司协定好于月底结清相关工资费用,到3.31时公司在上班的同事已经将上月工资结清(公司每月月底发上月的工资,押一个月的工资),我去结工资的时候他说3月的社保没有处理好不予结。我们发工资是通过现金,没有相关工资凭证,是手工签到没有相关工作证之类的,因为是办公室人员也没有相关名片。
处于这种情况下,1、我有权要求他按照双倍工资赔偿吗
2、我们的社保是2008.8才开始缴纳的,之前未交社保,给个人发了300元补助,我有权要求将以前的社保补齐吗?
3、离职前一个半月的工资怎么样才能要回。
我现在手上有的证据有:1、2007.6月起的手工签到(之前公司只有我一个员工没有打考勤)2、我代表公司签到的部分商业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