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0日本人应聘一大商场专柜当服装导购
(没签劳动合同,也没办保险什么的,商城进场证明等也没办)
8月8日向店长口头辞职,店长答应最快一周后才能走
8月9日写了辞职报告,没来得及交给店长
8月10日交了辞职报告,(辞职报告日期是8月9号)
8月11日因为某些原因真的呆不下去了,跟店长通电话说8月12日就不去了
可是店长说:12号不来上班就算旷工,一天100算
我说:我已经提前几天告知了,我没签合同的提前3天就可以了
店长说:你不要跟我谈法律,我比你懂,你答应你的是一周,你必须干满,并且是在我招到人的前提下,不然就算旷工
请问,我12号如果不去,算旷工嘛??如果算,那要扣多少钱啊?还是把我工资都扣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