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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3月在上海一家公司上班,合同是基本工资1100,绩效300,岗位费300,工作时间是一个礼拜单休,一个礼拜双休,8小时,单休合同上没有注明,也没有发我们加班工资,我做到8月后离职,后与09年3月又在该公司上班,不过他们已经实行双休制,我中间有半年多没有在这个公司上班,当时有同事把这事告到劳动局,他们都得到了加班补偿,现在我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自动离职,到劳动局申请要这个加班工资呢?还有这样的情况加班工资是按底薪算,还是加我们的绩效和岗位费?

劳动纠纷
2011-04-01 00:57: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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