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9日上班,说是试用期三个月,因工作表现好,第一个月就转正了,未签劳动合同,在12月29日因和领导发生争执,我提出辞职,辞职当场就被批准,当天下午领导要求我向办公室的另一位同事进行了办公用品、文件等的交接,进行交接后,领导说是需要算当月奖金和工资是多少,在1月5日给结工资,1月5日给我打电话通知我,说还没有招聘到接替我岗位的人,等招聘到人后,我和他还要交接工作,交接清楚后才能结算工资。单位现在欠我一个月工资(1050元)、一个月奖金(办公室主任说要计算一下再说)、一个月的抵押金(100元)、领导中午让我代买饭的饭钱(35元)、还有因为工作报销的车费(31元)
1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2我该如何讨要(能否详细说明)。
3如果我想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是否有时间限制。需要什么手续。
4如果要律师陪同我到原单位调解要工资需要多少费用
5如果我提出仲裁,他们打击报复的话,我应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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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12月29日就已经解除,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及时结清。所以单位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结清工作期间的相关相关费用。提起劳动仲裁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提起,否则超过仲裁时效,法律就无法保护。建议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至于律师费用,可以与当地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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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找理由拖欠不给工资,类似问题现在最好解决, 仲裁和监察管的都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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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尽快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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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