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1983年我姑妈得到单位分配的公房(期间为承租人),但因1984年我姑妈结婚户口迁出,并去了浙江。1996年该公房承租人名字改为我奶奶直至2005年去世(至今仍为承租人)。
1998年我姐姐(我姑妈女儿)来上海读书,户口也迁入该公房,但由于2005年1月因我奶奶失明需要我照顾,并将我户口迁入该公房直至2005年12月去世(但在此期间我与我奶奶并未居住在该公房)。
现在我姐姐以承租人为我姑妈为由,告我因96年享受过拆迁分房,并且居住不困难且未居住在该公房满一年要求法院 认定我不具有同住人资格。
提问:
1.我姐姐起诉状中提到承租人为我姑妈,并非真实(我是否能要求法院撤诉)
2.我户口是否会因此迁出(或今后有被强制迁出的可能)
3.该公房拆迁我是否会享受不到拆迁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