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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在淅江宁波余姚一工厂打工,本人工资1800元,2010年因工伤手指头被机器压断,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手已不能做事,连吃饭拿筷子都不能,医治期间工厂负担了全部医疗费用,现工厂只愿赔偿6万元,请问这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1-03-28 20:34:3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其他医疗等费用都除外,单独给赔偿金6万有可能差不多了。但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你自己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计算。
  • 8万上下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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