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单位签的劳动合同是五年的,到今年7月份满两年,由于单位工资太低,所以想辞职了,但是当时签合同的时候,还签了一个保证五年服务期的承诺,里面有个条款是:未满服务期辞职,个人要向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期月数(每月1000元)的违约金,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辞职的话,是不是必须得交违约金呢?
另外,我是被公司外派到子公司的,公司在我合同上规定的工资是3000元每月,但是公司当时发布的招聘信息上注明转正之后涨200,转正一年之后再涨400,现在跟我同期进公司的其他部门的同事工资都按照上述情况涨了,只有我和其他几个外派到子公司的人没涨,但是公司确实给子公司下文件让给我们涨工资,是我们所在的子公司没给涨,这算不算是公司过错呢?如果我以此理由辞职的话,还要不要支付违约金?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