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的工资7200元,四金基数为8700元。纠纷原因主要是变岗变薪所引起。薪资变动:7200元变为6400多元。没有和我进行协商直接贴出没有任何书面理由的人事调动公告。
以下是我和公司的劳动纠纷的具体细节:
我于2003年1月进入这家公司(上海的一家日本独资企业),08年度签订为期三年合同,2011年1月到期。合同上明确规定本人担当生产管理工作,并且标明给与月工资为7200RMB.职务:生产部科长。
目前,公司已经很长时间没有正常生产了。整个2009年度只有2个月生产正常。在09年度中除了这2个月份外,我在工作上没有明显的积极性,比较消极。
2009.12.31公司没有和我进行协商,只是在部门会议上直接出示人事调动通知(我的岗位进行变更,薪资也相应下降10%左右),因为公司没有告诉我任何理由。因此,本人2010年1月6日向公司提出抗议。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恢复原先劳动合同上的约定、并且提出希望??公司可以考虑提前解除我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公司上层管理人员在1月8日和我进行协商,协商中公司没有提出有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口头形式。但是,日本人口头表明:公司有相关的录音证据、以及人证,我无法取得证实。在法律上公司这样做可行吗?公司这样做是否符合劳动法?
公司的日本人说明:变更我的岗位以及薪资主要原因??由于我在公司和同事间聊天时所说的话,对公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对于员工也造成负面影响、造成公司整体没有积极性,我说的话大概意思是“在这里工作真没有劲,希望公司早点关门,大家拿点遣散费、再找好的工作,这样的公司到哪里都可以找到,没有其它对公司不好的话了”我这样的话语是否构成违纪或则违法,是否给公司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成为对我进行变岗变薪的有力依据?
在协商中所遇到的状况,我也主动表明主要目的??以下是我直接向日本人说的话:“因为公司这样的做法,让我感觉公司是要让我走人,所以希望公司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直接提出提前解除合约,并且按照中国劳动法给与我相应的补偿”我对于劳动法不是很了解,我这样说可以吗?
我现在在等待2010年1月的工资单,确认一下是否进行了工资调整。如果有变化我就向区劳动仲裁进行仲裁。因为本人很不愿意再呆在这个公司工作,已没有任何积极性和兴趣了,所以仲裁目的主要还是以“要求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合约,按照中国劳动法给与我相应的补偿”如果我提出仲裁或则向法院上诉,是否可以胜诉?是否可行?
并且赔偿金额规定我也不知道请帮忙计算一下,行吗?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