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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居外省的陈某得知祖父名下的房屋被他人分割并已办证十余年.即向房屋登记机关请求撤证,登记机关已他人已签定房屋分割协议为由但没有支持(有正式回文),陈某转而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半月后又再交民事诉讼状.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应先打民事诉讼,诉房屋分割协议无效.行政庭长让原告陈某撤诉,并告之:如民事能赢,登记机关不同意撤证时才来打行政即可.民事审理中,法官以被告已经办理产权证为由,劝原告陈某官司会输,在代理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撤诉了.原告陈某事后发现上当反悔了.现在原告在没有新的证据下能重新起诉吗?代理人说现在官司进入一个怪圈:不先打行政官司而直接打民事官司,在当地法官判案习惯中肯定输,因为当地法官的习惯就是政府确权不可动摇,小地方必竟不同于大城市.陈某该如何走出怪圈?在此先谢谢律师解答.

房产纠纷
2011-03-24 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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