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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们当初合办公司是问专门注册公司借钱,认绞公司的注册资金,公司创建好之后便把注册资金还给了借贷公司。 因是股份公司有2个股东,A股东持有60%股份 B股东有40%股份(通过工商局证实的)。 所有会计,财务有B股东管理, 现在赚钱了。B股东说当时的注册资金都是虚伪的,不可以用来作为分配股份的依据,要按建公司有谁拿出的流动资金(最初的启动资金)来分配股份。最初B股东从为问A股东唆要过最初启动资金。 最近我也买了本公司法看了,其中好象没有说起过有这说法。请问有这样分配股份的说法吗??打官司能赢吗?

民事相关
2006-06-29 17: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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