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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元月14日,公司董事长同意聘用我为公司员工,即日起计薪,月工资标准为3800元,我一直要求签定聘用合同都未果。后来因另外聘用的俩位员工强烈要求签合同时才于2009年5月份补签试用期聘用合同;后又直至2010年8月在我一再要求下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公司到今年3月已拖欠我工资104200元;已报而未来款或未报的报销账目为17911.3元;并且也没有为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公司于2011年元月15日电话通知我被解雇,原因是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而裁减人员。我当时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雇通知书并结算,但公司只说有人来结就没有下文了。 我如上诉法院可主张那些权利?

其它综合
2011-03-24 09: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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