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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单位工作了21年,1999年这个单位由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性质改制为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公司更换主要领导,以公司竞聘为由引进心腹、清除异己,我不参与公司的竞聘,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如果我同意解除合同,可否得到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在单位工作期间,公司只是在2001年与我们签订了一次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就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只是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且养老保险也由于单位拖欠社保所的费用,社保费都没到人帐户,我们个人部分都是按月交纳的。如果解除合同,我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公司企业
2011-03-23 11:06:0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次月起至满一年止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即应当向你补付11个月的工资)。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在本单位的工龄*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
    4、赔偿不为你交纳社会保险(如失业保险)给你造成不能领取保险金(如失业保险金)的损失。
  • 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 具体法律 看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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