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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昆山富士康员工。在2006,03,18本人是由深圳鸿富锦集团为昆山富士康代招,2006,04,18被调到昆山富士康工作,两个公司为母子公司。但2007年10月本人与昆山富士康重新签定劳动合同,2007年11月30日昆山富士康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该怎样计算?

经济相关
2008-03-18 14:58: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